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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距離離開海邊小鎮還有三天

    今天不說別的,只想說到那家搬家公司

    這次我經歷的事情再加各個網站上的評價並綜合來講:

    在加拿大搬家是不是不應該找搬家公司?

    在信用卡風行的國度,如果手中沒有一張,你連貸款買車或買房可能都會受到影響,畢竟它是個人信用分數的主要來源。但「信用分數」的重要性似乎也不等同於「信用」的重要性,自從來到這個國家也有兩年半,至少到現在我還沒有看出加拿大社會是在真正意義上「講信用」的,例如各家電訊公司和保險公司也都喜歡到處設陷阱坑人,而且手法相當惡毒。

    現在看來搬家公司也是如此。

    在一開始跟這家搬家公司要報價時我就指定12月12日要他們來把東西給接走,但他們只能承諾在11日到13日的三天之內過來。哪有付錢一方還要滿足收錢一方的要求的道理?當時我已經對人家的做法感到有些不滿,但重要的還是在有限的時間裡以最快的速度把事情給辦完,為自己多留點時間可以花在開往埃德蒙頓的路上。所以最終答應了對方的要求,條件是不能早於11日(因為這些天都有太多事情要處理,根本忙不過來),並且要求對方將這一點重新寫入預訂單上面。那時候她說沒有問題,不會安排在11日之前,我也看她根據我的要求把這個內容在單上寫了進去最後才簽了名的。

    幾天後,我主動寫去詢問日期是否確定了下來,人家回覆的內容卻讓我發傻都發了兩秒鐘。她說:

    「11日到13日之間已經沒有車可以安排了,現在唯一可以安排在9日」

    是我理解錯了內容了嗎?重讀一遍,好像沒有。又多讀了一遍,確認肯定沒有錯。

    那麼,是她腦子進水了嗎?我想應該是吧。

    我在預訂單上的簽名,是為了在單上註明的服務項目繳付費用表示同意而簽的,這也就是我的承諾。換句話說,如果她想收取那筆費用就要好好地提供單上註明的服務,這也是準備了那份預訂單的人該有的承諾。沒有哪一份合同只對其中一方發揮約束力,我們通過電話和郵件進行了不少次的溝通而談成的事情,怎能讓她在最後一分鐘說改就改?我強調過不能早於11日,難道她確認也沒去確認有沒有車都已經答應了我?還好意思說9日是唯一的選擇,其實這樣已經不能叫作選擇。

    既然承諾過她就要遵守,既然她不準備遵守承諾我就要採取行動。我立刻回了郵件說她要提供其他選擇,因為她所謂的選擇對我而言絕不是選擇,實在提供不了的情況下就要她「最好」考慮降低費用。我這麼寫要看她的責任心和誠意,萬萬沒想到她做事情真的做到了絕,之前對所有郵件回得很勤快的一個人從此變得完全不會說話了,到今天已經過了五天也沒見她回覆。丫頭,行啊你。

    幸好她只是一個聯繫人,實際上要由另外一個人負責安排車輛。反正都已經來不及找別家來安排了,只好照用這家的服務,我就開始直接跟後者聯絡,同時也將原本安排在9日的事情往後推遲。

    昨天,也就是9日的早上,一輛大貨車開進了我們小區,那兩位壯漢做起事情來還算挺細心,動作也很麻利,包括床、桌椅、輪胎,還有裝滿了東西紙箱子,都讓他們很快地搬下去並放進了貨車上。我和那個聯繫人之間的問題和這兩個人無關,他們的付出應該換來一定的回報,該給的小費照樣給,只有做過了自己該做到的,我也才能更放心地繼續跟那個聯繫人追究下去。

    接下來只會更忙,要開四千五百公里的路,還得跟那個丫頭將鬥爭進行到底。客戶不是好欺負的,移民也不是好欺負的。

    關於事情的後續故事,請看《投訴者的煩惱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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